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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打印 | 2010/8/19 9:43:18 | 发布者:佚名 | 查看数:2809 | 来源:海陵岛试验区信息网
摘要: 为鼓励和调动我区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力量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表彰为我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区内、外有功单位和个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府〔2004〕1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区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力量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表彰为我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区内、外有功单位和个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府〔2004〕1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从境外(包括港澳台)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及承接珠三角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转移项目,并在我区税务部门登记和缴税的,对项目引荐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项目引荐者是指引荐外商到我区投资,促成项目落户的机构及所有自然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者,在项目建设期,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士分别按项目建设期产生的属地方收入的税费总额的5%和8%给予奖励(属于区外经局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按3%给予奖励);项目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士分别按照企业每年产生的属地方收入的税费总额的5%和8%给予奖励(属于区外经局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按3%给予奖励)。

2、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厂一策的特别奖励措施,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引荐者的确认。第一阶段,引荐者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到区外经局填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招商项目引荐表备案;第二阶段,项目签订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时,引荐者持投资企业证明,向区外经局填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引荐项目备案表备案;第三阶段,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投资)方向区外经局申请对引荐者奖励并提供、确认引荐者身份(填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招商引资奖励表);每个项目奖励只认定1个引荐者,引荐者多人时,奖金分配由投资企业、引荐者自行商定解决,分配方案在奖励前报区外经局备案。

2、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荐者向区外经局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①项目引荐者的有关确认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招商项目引荐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引荐项目备案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招商引资奖励表);②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明(属单位的须单位证明);③项目验资报告;④企业工商执照;⑤企业纳税报表;⑥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期限。引荐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12个月内由引荐者向区外经局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4、审查核实。引荐者申报奖励,由区外经局会同区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区管委会审批;审批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引荐者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奖金的发放。奖励申报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在报试验区管委会批准后按引进项目(企业)实现纳税情况,兑现奖励。奖金分建设期、生产期等。

引荐者奖励收入为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应按现行税法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对引进投资建成投产后前几年没有税收或上缴税收极少,但社会效益明显的外商投资项目,经试验区管委会批准,一次性给予引荐者适当奖励。

第六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外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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